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石嘴山市用能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用能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和推动石嘴山市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规范石嘴山市用能权交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培育和发展用能权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提高能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及支出管理。
第三条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经石嘴山市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取得可使用、可交易的能源消费量的权属。用能权指标为综合能源消费量,单位“吨标准煤(tce)”(等价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有偿出让用能权能耗指标获取的收入。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发改委征收。
第五条石嘴山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的组织实施、统计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用能权出让
第六条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按照《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用能权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执行。
第七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项目纳入用能权交易范围,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用能权指标交易价格确定公式为:
交易价格=基准价格×A×B÷全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
其中,基准价格为150元/吨标准煤(tce);为促进石嘴山市经济发展,价格调整系数A范围确定为(0.2≤A≤0.4);B为项目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在“十四五”期间按照4.48吨标准煤/万元执行,“十五五”另行确定。
石嘴山市用能权交易价格调整系数A(试行)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等价值吨标准煤/万元) | ≤1.66 | 1.67—4.48 | >4.48 |
A | 0.2 | 0.3 | 0.4 |
第三章 征收缴库
第九条用能权交易申购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分享机制。
第十条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由用能单位申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一条相关资金支出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用能权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收入资金专款专用,纳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用于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能降碳及循环化改造、用能权指标收储、用能权抵押贷款贴息等,以及节能管理、监察、服务、培训、宣传等能力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相关支出总额不应超过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总额,资金支出方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可委托纳入《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以奖补等形式对相关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一体化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资金引导示范作用。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日常监督工作,负责年度预算编制和申报,制定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统筹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跟踪指导项目建设,提出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和清算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函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管理相关工作;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市发改委提出的具体预算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县(区)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遴选、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计划实施建设。
第二十条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0日。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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