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隆湖交警大队,住所地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与隆湖大道交叉路口向南一百米处。
申请人不服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640202290038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4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640202290038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当日申请人已知晓该行政行为,但直至2026年4月9日才提出行政复议,超过六十日的申请期限。申请人提交的《延期补正说明书》中关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
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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