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党某,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城街道香港路458号。
申请人党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于2020年11月21日作出的吊销申请人C1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复议请求不明确,经释明,申请人确认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0〕64020029000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销石公(交)行罚决字〔2020〕64020029000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规定,上述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距今已超过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党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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