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治政府建设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89号
时间:2025-01-06 11:33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字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89号

申请人:韩,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平罗县玉皇阁大道。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于20248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公开。

申请人韩称:202467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人为“宁夏洁能有限公司(原为“宁夏煤化有限公司)第十分厂/车间负责人(实际投资人),因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第十分厂/车间的兰炭炉等生产设备被拆除。为了解落后产能退出相关政策现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2019年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相关企业限期拆除的通告》;2.泰公司落后产能退出相关的扶持措施文件(如:专项奖补资金方案,退出企业的转产转型、职工安置方案,产能退出后的土地利用方案)20246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不是本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为由让申请人向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依法应予撤销,且本质上系行政不作为。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附件,即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于202232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拆除宁夏洁能有限公司(十车间)2兰炭炉及3台白灰窑及辅助设施落后产能设备的告知书》明确载明“根据2019年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相关企业限期拆除的通告》和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限期拆除宁夏洁能有限公司兰炭炉等落后产能的通知》(宁平工管通〔201911号)要求,你公司建设的2座兰炭炉及3座白灰窑及其他辅助设施项目属于淘汰落后产能工艺,须于2019724日前自行拆除完毕”,由此可以看出兰炭炉等生产设备被拆除的依据文件之一正是被申请人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作为该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依法具有信息公开义务。其次,根据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5号)等政策文件,落后产能退出是需要有对应的专项奖补资金方案,退出企业的转产转型、职工安置方案,产能退出后的土地利用方案等配套政策措施的。被申请人作为本次落后产能退出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制作对应的扶持措施文件,且有义务对申请人予以公开。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提起本复议申请。望贵单位查明详情,公正处理。

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进行检索、查找,被申请人制作、保管的信息中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2019年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相关企业限期拆除的通告》;2.泰公司落后产能退出相关的扶持措施文件(如:专项奖补资金方案,退出企业的转产转型、职工安置方案,产能退出后的土地利用方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从行政职能判断系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职行为,也不属于被申请人备案、保管、保存的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告知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或有效线索证明被申请人确实保存了涉案信息。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66日,申请人提交《平罗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2019年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相关企业限期拆除的通告》;2.泰公司落后产能退出相关的扶持措施文件(如:专项奖补资金方案,退出企业的转产转型、职工安置方案,产能退出后的土地利用方案)2024611日,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政公开办答〔2024〕第8号)“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告知您如下内容:经核查,您申请的关于2019年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相关企业限期拆除的通告》’‘泰公司落后产能退出相关的扶持措施文件(如:专项奖补资金方案,退出企业的转产转型、职工安置方案,产能退出后的土地利用方案)’不是本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申请人不服,复议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该答复告知,并重新予以答复。

同时查明,2022323日,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拆除宁夏洁能有限公司(十车间)2兰炭炉及3台白灰窑及辅助设施落后产能设备的告知书》“宁夏洁能有限公司(十车间负责人韩同志):......根据2019年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相关企业限期拆除的通告》和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限期拆除宁夏洁能有限公司兰炭炉等落后产能的通知》(宁平工管通〔201911)要求,你公司建设的2座兰炭炉及3座白灰窑及其他辅助设施项目属于淘汰落后产能工艺,须于2019724日前自行拆除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平罗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关于拆除宁夏洁能有限公司(十车间)2兰炭炉及3台白灰窑及辅助设施落后产能设备的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网页截图予以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履行充分检索义务。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网页截图,其仅简单以关键词“关于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相关企业限期拆除的通告”进行检索,不能证明其尽到充分检索义务,进而答复申请人向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属于未能尽到充分检索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韩永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韩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9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