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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86号
时间:2025-01-06 11:27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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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86号

申请人:安,男,住宁夏平罗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申请人安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8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7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安称:20246272342分,申请人自行驾驶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平罗县金桥路时,警察以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的行政处罚。现基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所依据的事实认定部分存在有异议,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行政行为。现将主要理由陈述如下:一、执法不规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这几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二、事实依据不清。申请人要求提供执法记录仪,证明对全过程进行记录,否则不认可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依照《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五)执法人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应当对全过程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血检采样提取不规范,结果不准确。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第5.3.1条明确规定了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因为使用醇类药品进行消毒,会对血液的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真实性产生影响,无法认定申请人是否为饮酒醉驾。本次血检采样被申请人疑似对申请人使用了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血液取样不规范,无法证明取样的血液是否存在污染等情形,无法作为检测的检材。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取样必须要当场登记封装。对于封装还有特别要求,必须要在试管上注明被检验人员和血液抽取时间,血液抽取时间必须精确到小时。而且,相应封口处应有两名民警、抽血医务人员以及被检验人的签名和封装日期,并拍照固定。血样如没有上述程序封装,是无法确定血样是否被调包的,也无法确定血样是否被污染。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未经补正或者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鉴定规则。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血液样本提取、封装应当做好标记和编号,由提取人、封装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当及时送往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检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液样本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单位。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未经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

三、处罚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听证权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听证权利。其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公正审理,恢复申请人驾驶证原准驾车型。

申请人在复议期间补充意见称:民警现场执法未出示证件。

被申请人答复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结果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一、被申请人按流程规范执法。1.被申请人执法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我局平罗交警大队民警曹、马、刘,辅警王、乔、焦在带领安提取血液样本前,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中记录了当场告知其亲属安将安带至平罗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提取其血液样本事宜,其亲属安某甲随同安一同前往平罗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详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视频001250秒)。另外,在血样提取笔录中,其亲属安某甲也进行了签字确认(详见卷宗第9页)。故不存在安所述未通知家属情况。2.被申请人执法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平罗交警大队民警曹、马宏在安查获现场,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民警现场告知其违法的基本事实、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后续案件办理相关事宜(详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视频000245)及当事人自行确认《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签字确认的过程(详见抽血和放血视频005349秒)。此外,安也签字确认了公安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卷宗8页)。

二、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事实依据清楚。20246272342分许,我局平罗交警大队民警曹、马、刘,辅警王、焦、乔在路检路查时发现安驾驶宁A**“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为异常,民警将其拦截并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安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平罗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由平罗县人民医院驻点医生用不含乙醇的碘伏消毒液消毒后提取了其血液样本。提取安的血液样本后,交警大队民警曹、马对其血液样本当场进行登记、封装、拍照固定及保管存放。2024628日,交警大队将血液编号为“021249**”的血液样本从平罗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血液保管室冰箱取出并送至宁夏司法鉴定中心,上述过程全程录音录像。2024630日收到宁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编号021249**”抗凝管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05mg/100m1,已达到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醉酒驾驶的标准,安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73日,民警告知安血检结果并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对血检结果表示无异议。民警执勤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重要节点均进行了拍照固定(详见案件视音频资料及卷宗案件照片),故不存在安所述对其使用了含有醇类药品的消毒液、未按程序封装、未按规定送检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情况。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我局平罗交警大队民警在对安进行行政处罚前,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法告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安明确表示无任何异议,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民警上述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详见卷宗59-60页、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视频184403秒)。本案卷宗已留存归档,视听资料完整,证据合法、真实。全部证据经查证属实,且安均表示无异议,办案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系恶意提起行政复议,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应当予以训诫。众所周知,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极大,每年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不胜枚举,全国都在大力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我局对酒、醉驾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危害进行了广泛宣传,也得到了广大驾驶人的普遍接受并自觉遵守,也正是如此,石嘴山市因酒、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逐年下降。申请人作为B2驾驶员,更应当知道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理应率先遵纪守法、拒绝酒、醉驾、以身作则,巩固石嘴山市大力整治酒驾、醉驾的胜利果实,而申请人非但没有自觉遵纪守法,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又不认罚,反倒是在知法犯法后不思悔改,把自己凌驾至法律之上,故意诽谤被申请人的合法执法行为,导致被申请人在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抽调专人应对申请人的恶意行政复议行为,其行为严重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罗列的相关法律条文来看,申请人对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是熟知的,试图通过诋毁被申请人的合法执法行为,以达到逃避违法处罚的目的,申请人是显然对法律法规的故意挑衅。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民、辅警执勤执法规范,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不存在可撤销事由,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平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酒安8000S......日期:2024/06/27。时间:2346。酒精含量200mg/100ml......地点:平罗县金桥路,车牌号:宁A**申请人安签字表示无异议。同日,平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简要案情:20246272342分,安驾驶宁A**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罗县金桥路南侧商铺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血样提取时间:20246280028......A样本:容器名称:真空抗凝采血管,编码(粘贴):021249**......样本量2ml......B样本:容器名称:真空抗凝采血管,编码(粘贴):021249**.....样本量2ml。次日,平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受案登记表》“20246272342分许,安驾驶号牌为宁A**‘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罗县金桥路南侧商铺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平罗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提取血液样本”。

2024630日,宁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宁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检验结果。抗凝管编号‘021249**’中血液标记为DJ0261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05mg/100ml202473日,平罗县公安局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次日,平罗县公安局对申请人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自述202462718时左右,其与朋友张、赵平罗县府地金源北门向西50米处的卤肉馆吃饭喝酒,喝的是53度的白酒,三个人喝了两瓶一斤的白酒,申请人喝了六两左右,大约233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宁A**“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唐华丽景小区南侧商铺门前道路时被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申请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之后又提取了血液,并进行了尿检,民警将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测报告书进行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此没有异议。

202474日,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签字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和放弃听证。次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安......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6272342分,在平罗县金桥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60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不服,复议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另查明,平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样”,申请人在该凭证上签字表述无异议,日期为2024628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有申请人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安血液样本提取及送检照片》、《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平罗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平罗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宁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平罗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平罗县公安局传唤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平罗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呈请鉴定聘请报告书》、《呈请延长立案审查期限报告书》《呈请传唤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平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吊销(注销)处罚执行回执》、《阳光告知卡》、《罚款缴纳凭证》、《不予立案核查表》、视频资料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根据现场执法视频显示,民警着装规范,佩带人民警察标志结合已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并告知了被处罚人相关的权利义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

维持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9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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