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67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67号
申请人:石某,男,住宁夏青铜峡市。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石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