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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67号
时间:2025-01-06 10:26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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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67号

申请人:石,男,住宁夏青铜峡市。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申请人被申请201552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6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6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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