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70号
申请人:苏某,男,住银川市贺兰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7月2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4年7月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人苏某同时申请三件行政复议案件,后经核实,三件行政复议案件均为要求撤销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作出的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复议申请本机关拟决定另案受理,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苏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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