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40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40号
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某监狱,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位某市大武口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住宁夏兴庆区。
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某监狱对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某监狱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某监狱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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