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47号
申请人:赵某,男,住甘肃省珉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第三人:来某,男,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申请人赵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号],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号],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赵某称:2024年5月14日11时许,在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因发生口角,我左侧腹部被施暴者来某踹了一脚后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先和施暴者握手聊天,我全程录视频录音,但视频被警察删除。到派出所后,施暴者来某说他给我钱,我敢拿吗?出了派出所后发生啥事就不一定了,民警也偏袒施暴者,问我道歉和解行不行,我没有同意。随后我去医院做了伤情鉴定,结果为腹部挫伤轻微伤。派出所处理结果为罚款贰佰元不公正。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5月14日11时许,在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停车场路口处,赵某与来某两人在摆摊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来某朝赵某左侧腰部踹了一脚,当日被申请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来某作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取得的证据。
1.关于赵某陈述。被申请人当日立案后对报警人赵某进行及时询问,赵某陈述其于2024年5月14日11时许,在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停车场处摆摊做抖音极速版APP推广活动,该学院女学生到来某水果摊位前买水果时,赵某便到该女孩面前推荐下载抖音极速版APP,来某与赵某发生口角,便朝赵某腰部踹了一脚。经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赵某系腹部挫伤。
2.关于来某的陈述、申辩和前科证明。来某陈述:2024年5月14日11时,在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大门口停车场处摆摊卖水果,有一女学生来其摊位买水果时,相邻摆摊推广下载抖音极速版APP的赵某上前,向买水果女孩推荐下载抖音极速版APP,来某见自己生意受到影响,便劝说买水果女生不要上当受骗,赵某一听来某称自己是骗子,便和来某相互辱骂,来某朝赵某左侧腰部踹了一脚,被现场其他人拉开,来某违法行为终止,赵某便报警。
3.关于证人张某的证言。张某陈述:2024年5月14日11时许,其和赵某两人正在石嘴山工贸学校门口停车场处摆摊推广下载抖音极速版APP时,一位小姑娘到其相邻的来某水果摊买水果,赵某手拿一个毛绒玩具上前对买水果女孩推荐下载抖音极速版APP,来某对买水果女孩劝说“不要下载”、“是骗子”等话语,赵某和来某相互辱骂,来某朝赵某左侧腹部踹了一脚。
4.接受证据及接受证据清单。赵某在案发当日提供证据时的接受证据清单和接受疾病证明书一份。
三、本案的处罚依据及答复意见。
违法行为人来某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认错、主动和解,赵某要求来某赔偿伍仟元,后又要求赔偿壹仟元,来某觉得要价过高,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来某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号],对来某罚款贰佰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第三人来某称:认可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号],请求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接申请人赵某报警称“2024年5月14日11时许,在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停车场路口处,赵某与来某两人在摆摊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来某朝赵某左侧腹部踹了一脚”。同日,被申请人受案后,分别向来某、赵某、张某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上述笔录中能够反映申请人赵某与第三人来某在发生口角后,来某朝赵某左腰部踹了一脚的情况。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于当日出具的《门(急)诊断病例》、《诊断证明书》记载“赵某腹部挫伤”。
2024年5月14日,来某在被申请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签字表示,其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号],载明“2024年5月14日11时许,在石嘴山市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停车场路口处,赵某与来某两人在摆摊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来某朝赵某左侧腹部踹了一脚,致赵某挫伤......决定给予来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后申请人赵某不服处罚决定,认为对来某处罚过轻,复议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后,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号]、《门(急)诊断病例》;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立案回执》、《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号]及光碟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其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来某作出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并告知了被处罚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至于申请人赵某认为办案人员存在的问题,可采取其他途径进行救济。综上,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
维持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4〕30019号]。
申请人赵某、第三人来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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