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24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24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崇岗镇丽日二区东侧。
申请人吴某某对于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640202290036217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吴某某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吴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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