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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18号
时间:2024-05-31 16:03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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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18

申请人:赵某某,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新区科技信息中心6楼。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出的《关于赵某某反映其母亲待遇的复查决定》(石社险发〔2024〕4号),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石社险发〔2024〕4号《关于赵某某反映其母亲待遇的复查决定》;2.恢复申请人母亲在石炭井三区修建队市政工人身份;3.补发申请人母亲市政工人身份应享受的工资待遇;4.按市政工人身份发放丧葬费。

申请人称,申请人母亲赵某华1968年在石嘴山市三区政府修建队干临时工,1976年7月7日转正为石嘴山市三区政府修建队正式职工,1996年正式退休,2023年10月4日病逝,在申请人为其母亲办理丧葬费时,业务系统显示其母亲已被融合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灵活就业人员虚拟单位”管理,申请人提出异议,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出石社险发〔2024〕4号《关于赵某某反映其母亲待遇的复查决定》。申请人认为《复查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母亲赵某华不是1995年之前城镇单位招收的工人,1996年正式退休,不存在1988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不存在补缴1992年至1996年养老保险费的事实,申请人母亲是市政正式职工,不应当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人在复议期间补充意见为:被申请人所述的赵某华的退休时间、补缴养老保险等情况不存在,且赵某华应为石嘴山市三区政府修建队正式职工而不是灵活就业人员。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收到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赵某某反映其母亲身份认定信访事项转办单》,赵某某信访事项为:其母亲赵某华为原石炭井区政府修建队工人,1968年参加工作,1996年12月份退休,2023年10月去世,其在办理领取丧葬费时,发现其母亲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1999年仍在缴纳社保。要求:1.恢复其母亲赵某华三区政府市政工人身份;2.补发市政工人身份应享受的工资待遇;3.按市政退休工人身份发放丧葬费。

被申请人收到转办单后,分析认为申请人所提请求系对被申请人核定的其母亲赵某华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同时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其母亲养老保险待遇,符合《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属于经办机构复查范围。被申请人启动复查程序对申请人赵某某所提异议进行复查。

经复查核实,申请人母亲赵某华于2009年1月根据《关于我区1995年以前城镇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02号)文件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本人填报申请表,经办事处初审,报至石嘴山市人社局审核确认赵某华于1975年4月参加工作,1988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视同缴费年限为13年4个月,由原石嘴山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赵某华补缴了1992年7月至1996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根据文件规定,按照城镇职工身份对赵某华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并于2009年2月开始发放养老保险金。

赵某华属于根据102号文件补费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其信息登记在“102号文件退休人员”库管理,后因自治区对社会保险平台统一管理,将“102号文件退休人员库”全部融合入“灵活就业人员虚拟单位库”管理,赵某华本人按照职工身份退休,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复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赵某某系赵某华的女儿。申请人赵某某于2024年1月4日向石嘴山市信访局提出信访诉求,要求恢复申请人母亲在石炭井三区修建队市政工人身份,补发申请人母亲市政工人身份应享受的工资待遇,按市政工人身份发放丧葬费。石嘴山市信访局转交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月9日向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出《关于赵某某反映其母亲身份认定信访事项转办单》,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赵某某所提信访诉求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启动复查程序,对申请人赵某某所提异议进行了复查。复查核实认定,申请人母亲赵某华于2009年1月根据《关于我区1995年以前城镇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02号)文件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本人填报申请表,经办事处初审,报至原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赵某华于1975年4月参加工作,工作单位为原石炭井修建队,1988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视同缴费年限为13年4个月,补缴1992年7月至1996年12月养老保险费。原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关于对訾某某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公示的通知》,并在后附的《符合宁劳社发102号文件补费人员基本情况表》中明确注明赵某华的上述基本情况。原石嘴山市社保局根据原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的信息办理了赵某华的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赵某华补缴了1992年7月至1996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从2009年2月开始,原石嘴山市社保局根据文件规定按照城镇职工身份对赵某华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并于当月开始发放养老保险金。赵某华于2023年10月4日因病去世,养老保险系统中没有显示赵某华亲属申领丧葬费的记录。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口簿、退休证、《关于赵某某反映其母亲待遇的复查决定》(石社险发〔2024〕4号),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赵某某反映其母亲身份认定信访事项转办单》、《关于我区1995年以前城镇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02号)、《关于对訾某某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公示的通知》、《符合宁劳社发102号文件补费人员基本情况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养老保险信息表》、《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表》、《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表》予以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同时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针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复查申请,应当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到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办单后,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将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导入社会保险待遇复查程序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关于我区1995年以前城镇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02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须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再由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案原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机构)于2009年2月根据原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参保信息为赵某华办理参保登记,并核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在复查过程中对申请人赵某某提出其母亲赵某华养老保险标准的问题进行了审查,并在复查决定书中对赵某华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待遇核定支付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均予以说明,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原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审核确认赵某华1975年4月参加工作,工作单位为原石炭井修建队,1988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视同缴费年限为13年4个月,须补缴1992年7月至1996年12月养老保险费的信息,且经过公示程序。对赵某华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是原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行政职责。该部分内容不属于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待遇复查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在复查决定中仅就原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内容进行描述,没有对其事实依据进行审查,符合其行政权限要求。

关于申请人赵某某提出其母亲赵某华的信息登记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库”中的问题。根据赵某华养老保险信息表显示,赵某华养老保险信息原登记于“102号文退休人员”库中,2021年10月8日系统切换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灵活就业人员虚拟单位”库中。根据《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表》显示,系统切换后,赵某华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因此减少,故该登记情况对参保人员赵某华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产生任何影响,复查决定已经作出明确说明。申请人针对赵某华的信息登记于“灵活就业人员”库的问题,提出恢复申请人母亲在石炭井三区修建队市政工人身份,补发申请人母亲市政工人身份应享受的工资待遇,按市政工人身份发放丧葬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赵某某反映其母亲待遇的复查决定》(石社险发〔2024〕4号)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出的《关于赵某某反映其母亲待遇的复查决定》(石社险发〔2024〕4号)。

申请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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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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