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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21号
时间:2024-05-31 15:16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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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21

申请人:张某某,男,住银川市永宁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香港45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20231113日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3640200290011589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3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3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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