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2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21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住银川市永宁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香港路45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3日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3〕640200290011589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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