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3〕88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88号
申请人:金某,女,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黄金水岸。
委托代理人:翟某,宁夏众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公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职务为该局局长。
申请人金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针对其作出的石惠公(园)行罚决字〔2023〕10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金某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金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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