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石嘴山市司法局部门决算公开
一、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支出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关于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关于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信息公开正文
第一部分 石嘴山市司法局决算公开
一、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普法责任制;指导各县区、各行业法治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班子;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石嘴山市司法局属一级预算单位,预算构成只包括石嘴山市司法局本级部门预算。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表。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8916830.07元,支出总计8788462.73元。与2015年相比,收入增加204333.47元,增长 2.3%;支出增加480157.99元,增长5.7%。
(二)关于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8916830.07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916830.07元,占100%。
(三)关于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8788462.73元,其中:基本支出5418104.07元,占62%;项目支出3370358.66元,占38%。
(四)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决算8916830.07元,支出总决算8788462.73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04333.47元,增长2.3%;支出增加480157.99元,增长5.7%。
(五)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8788462.73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80157.99元,增长5.7%。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8788462.73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说明:如:公共安全类支出6909002.89元,占78.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268556.16元,占14.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27582.04元,占2.6%;住房保障(类)支出383321.64元,占4.4 %。
3.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152314元,支出决算为8788462.73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8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本年支出决算中包括上年结余结转资金;二是年初预算中不包括本年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三是人员增加、职务调整所追加的预算经费。
(六)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按经济分类填列到款级科目)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418104.07元,其中:人员经费4997766.82元,公用经费420337.25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3660883.18元,较2016年度年初预算数增加290128.18元,增长8.6%,主要原因是单位在编工资进行调整,增加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方面的支出;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795417.34元,增长27.7%。
(2)商品和服务支出420137.25元,较2016年度年初预算数增加137017.25元,增长48%,主要原因是发放律师信访值班及人民监督员办案补贴、法治宣传及扶贫慰问等方面的支出;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194536.69元,增长86.2%。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36883.64元,较2016年度年初预算数增加105444.64元,增长8.5%,主要原因是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导致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购房补贴调整所致;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273950.56元,降低17%。
(4)基本建设支出200元,较2016年度年初预算数增加200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200元。
(5)其他资本性支出0元,较2016年度年初预算数增加0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5650元。
(七)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28067.08元,支出决算为228067.08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79300.08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8767元,完成预算的100%;无因公出国(境)费。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34379.93元,下降13%,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6824.93元,下降20.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12445元,增长3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只保留执法执勤车辆,严格按照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使用办法管理使用;公务接待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决算中公务接待费包括组织全国司法考试考务人员就餐的费用。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179300.08元,占78.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48767元,占21.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9300.08元。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4辆执法执勤车的车辆燃油、维修、过路过桥费等。2016年,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48767元。其中:国内接待费支出48767元,主要用于上级业务部门来人检查指导调研工作用餐、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案卷评查用餐及组织全国司法考试期间考务人员工作用餐。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元。 2016年国内公务接待60批次,国内公务接待人次1220人。
(八)关于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元,本年支出0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8000元,比2015年增加21000元,增长9.6%。主要原因是:2016年人员增加3人。
2.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124000元,支出决算总额124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4000元,支出决算总额124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房屋面积1016.46平方米,共有车辆4辆,全部为执法执勤车4辆;无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对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共涉及预算资金1533369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在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中,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聘用人员工资提升和办公楼物业、水电等分摊费用增加。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基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七)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于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二)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十三)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十五)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十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十七)公务用车购置: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八)人员经费:指单位基本支出中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十九)日常公用经费:指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二十)“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二十一)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二)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十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附件: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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