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能:(一)审判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二)审查和处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三)审判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五)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六)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纪检、监察等工作,按照干部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七)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八)承办其他应由本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16个机构:纪检组(监察室)、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司法警察支队、执行局、机关党委、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编制124名,实有187人,其中:在职111名,离退休人员 34名,合同制工人39名,政府聘用人员3名。副厅级领导1名,处级领导21名,科级53名,科员27名,办事员7名,事业编制人员5名。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收入决算表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支出决算表
<!--[if !supportLists]-->五、 <!--[endif]-->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if !supportLists]-->六、 <!--[endif]-->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if !supportLists]-->七、 <!--[endif]-->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if !supportLists]-->八、 <!--[endif]-->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数据说明
一、关于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院2015年财政核定收入5206.9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201.41万元(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专款631.89万元),比上年同期8413.31万元减少3211.90万元;其他收入5.48万元,主要是职工个人交来的食堂伙食费。支出5775.83万元,收支结余1970.05万元。项目收入3632.43万元,支出4194.26万元,收支结余1964.1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201.41万元,支出5742.91万元,年末结余19703.05万元。
二、关于我院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5年财政核定收入5206.9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201.41万元(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专款631.89万元),比上年同期8413.31万元减少3211.90万元;其他收入5.48万元,主要是职工个人交来的食堂伙食费。项目收入3632.43万元,支出4194.26万元,收支结余1964.1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201.41万元,支出5742.91万元,年末结余1970.05万元。
三、关于我院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全年支出总额为5775.83万元,比上年同期实际支出数7247.19万元减少1471.35万元,其中:
1、个人支出1581.57万元,比去年同期1461.20万元增加120.36万元,同比增长8%。其中:人员工资支出为292.55万元(包括在职人员工资85.39万元、离退休人员工资207.15万元),比上年同期166.85万元增加125.70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9,287,500.52元,比去年同期 57,797,459.32元减少48,509,958.80元,同比减少83.9% ;具体分析如下:
与上年同期相比支出增加的项目有;邮电费28.65万元(主要是电话费),比上年同期25.27万元增加3.38万元,同比增长13.4%;物业管理费25.97万元,比上年同期23.82万元增加2.15万元,同比增长9%;差旅费支出98.10万元,比上年同期25.98万元增加72.12万元,同比增长277%;培训费17.56万元,比上年同期8.92万元增加8.63万元,同比增长96%;招待费支出4.68万元,比上年同期3.48万元增加1.20万元,同比增34.4%,占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的0.5%;办公费支出109.34万元,比上年同期93.98万元增加15.36万元,同比增加16%。
与上年同期相比支出减少的项目有:印刷费支出 8.90万元,比上年同期13.50万元减少4.59万元,同比降低34%。电费支出15.41万元,比上年同期16.26万元减少 0.08万元,同比减少0.5%;交通费(包括汽油、修理、过路过桥费及车辆保险费等)支出61.59万元,比上年同期67.62万元减少6.03万元,同比减少8.9%;维修费支出8.32万元,比上年同期28.84万元减少20.51万元,同比减少71%;劳务费支出2.23万元,比上年同期94.35万元减少92.12万元,同比减少97.6%;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42.27万元,比上年同期5.33万元减少236.94元,同比减少95%。
四、关于我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收入5201.41万元(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专款631.89万元),支出5742.91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152.47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726.18万元,案件审判支出117.08万元,两庭建设支出2671.33万元,其他法院支出393.86万元,社会保障缴费支出254.88万元,抚恤金支出1.88万元,医疗保障支出65.86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93.69万元,其他支出267.54万元。上年结余2511.55万元,年末结余1970.05万元。
五、关于我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52.47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726.18万元,案件审判支出117.08万元,两庭建设支出2671.33万元,其他法院支出393.86万元,社会保障缴费支出254.88万元,抚恤金支出1.88万元,医疗保障支出65.86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93.69万元,其他支出267.54万元。
六、关于我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566.91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152.47万元,社会保障缴费支出254.88万元,抚恤金支出1.88万元,医疗保障支出65.86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93.69万元,其他支出267.54万元。
七、关于我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数为:因公出国(境)费用未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4.68万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支出64.82万元,其中车辆购置费支出3.2万元,车辆运行费支出61.59万元。因公出国(境)批次为0次,人数为0人;实有车辆20辆;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100次,人数为800人。我院“三公”经费支出总体呈下降趋势,我院将继续本着节约的原则,控制成本,严格按规定执行。
八、关于我院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转18.26万元,本年支出18.26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我院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为28.71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5年业务装备经费141.2万元,较2014年减少了70.95%,原因是我院新楼正在建设,尚未投入使用。已招投标很多项目及设备,如中心机房及安防监控设备等。但由于项目正在建设施工中,很多装备招标项目未完全支出。
2015年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支出65.4万元,2014年支出3066万元,2015年较2014年减少了97.91%,原因是我院办公楼整体拍卖,市财政把该买受人交的土地出让金2800万元及税金200万元拨入我院,由我院代为缴纳。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院在一年来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计划、程序、进度运用预算资金,坚持一支笔审批,保证了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合法性,财务管理员遵守工作职责,报账及时规范,确保了我院审判工作正常运行。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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