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6〕69号
当事人姓名:宁夏申银炼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世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064758849U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申银特钢厂区内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度指挥中心于2026年5月19日,利用高空瞭望系统发现你公司炼钢生产线转炉生产工段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未能有效全部收集处理,部分从车间顶部无组织向外逸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全过程执法记录各1份,用于证明对你公司炼钢生产线转炉生产工段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无组织逸散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5月2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炼钢生产线转炉生产工段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无组织逸散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受委托主体、文书签收资格;
4、视频监控录像,用于证明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5、2026年6月15日现场照片、2026年6月2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在2026年5月29日收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6〕37号)后,于2026年6月15日再次被调度指挥中心高空瞭望转办出现无组织烟气逸散现象,未能及时改正。
6、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关于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循环经济300万吨/年特种钢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循环经济300万吨/年特种钢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循环经济300万吨/年特种钢铁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宁建发安管字〔2021〕16号)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主体设施手续情况。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景全成、乔宇的行政执法资格。
8、《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申银炼钢有限公司行业属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由于你公司在2026年5月29日收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6〕37号)后,于2026年6月15日再次被调度指挥中心高空瞭望转办出现无组织烟气逸散现象,未能及时改正,并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7、“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较重“未及时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柒万元整(¥:7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杜梦翔0952-76873071815230755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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