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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宁夏众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6-08-20 18:00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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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668

当事人姓名:宁夏众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ENPGQX99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110国道以西兰山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65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矿热炉生产项目在生产的过程中部分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从车间顶部密封不严处无组织向外逸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59日)现场照片、全过程执法记录各1份,用于证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矿热炉生产项目在生产的过程中部分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从车间顶部密封不严处无组织向外逸散情况;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526日、2026610日)各1份用于证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矿热炉生产项目无组织向外逸散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受委托主体、文书签收资格;

4、《宁夏金旌矿冶有限公司硅铁矿热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主体设施手续情况。

5、《生产车间除尘系统改造方案》及《矿热炉除尘改造方案》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积极配合,及时整改的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景全成、乔宇的行政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易产生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物流过程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喷洒水等措施,减少运输、筛分、转运、装卸、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6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3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由于《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未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裁量范围内,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及时整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杜梦翔0952-76873071815230755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8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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