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6〕57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晶体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6MR789P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323、324号
根据石嘴山市生态环境指挥调度中心高空瞭望平台转办线索,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矿热炉正在开展工业硅冶炼生产,炉体工况稳定,设备连续运转,冶炼生成的工艺废气自炉体开炉口不间断逸散,部分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部环境,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6月3日)1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矿热炉炉体无组织烟气排放至外部环境,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烟气排放。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25日)1份,用于证明对你公司2#矿热炉炉体无组织烟气排放至外部环境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3、现场照片9份、影像资料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2#矿热炉正在开展工业硅冶炼生产,冶炼生成的工艺废气自炉体开炉口不间断逸散,部分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部环境。
4、宁夏晶体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张继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晶体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宁夏晶体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光伏新材料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宁夏晶体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光伏新材料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宁夏晶体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光伏新材料项目(重新报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份,排污许可证1份,用于证明宁夏晶体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取得情况,以及你公司无组织烟气经除尘风机进全密闭集气罩收集后入除尘系统。
6、《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6〕53号)1份,用于证明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7、《宁夏晶体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工业硅2#炉除尘及烟罩改造整改报告》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对工业硅2#炉正在积极整改中。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杨春、景全成、乔宇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易产生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物流过程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喷洒水等措施,减少运输、筛分、转运、装卸、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16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因《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未对《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做出裁量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宁环规发〔2025〕3号)第七条之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且正在按计划对矿热炉进行技改中,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杜梦翔181****755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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