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6〕52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成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64113174X
地 址: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110国道西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办线索,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10日委托宁夏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1号白灰窑排放口(DA003排放口)颗粒物开展手工监测,现场宁夏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王鹏、王彦龙在1号石灰窑排放口(DA003排放口)检测口采样3个检测样。2026年4月14日,宁夏持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废气委托检测报告》(持环检(委)字【2026】第0411号),报告结果显示:1#石灰窑处理设施后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大于50mg/m3,不符合《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石灰窑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20mg/m3的标准,检测结果不合格。2026年4月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废气委托检测报告》(持环检(委)字【2026】第0411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10日)1份,用于证明我局委托宁夏持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测情况。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6日)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签收《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废气委托检测报告》(持环检(委)字【2026】第0411号),你公司知晓1号石灰窑排放口(DA003排放口)颗粒物检测结果不合格。
3、现场照片2份、影像资料1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询问的情况。
4、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谢成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苏婷、巨永宁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电石炉尾气综合利用年产20万吨优质石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份,排污许可证1份,用于证明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取得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杨春、景全成、乔宇的行政执法资格。
7、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属于重点管理单位,DA003排放口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石灰窑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20mg/m³)。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24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2026年7月28日,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1、你公司近2年来无同类环境处罚记录,本次为初次。2、本次行为无群众投诉及不良社会影响。3、近年来电石行情低迷,公司经济效益不好,勉强维持经营。针对上述理由,我局认为不具备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案卷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准确,继续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你公司《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废气委托检测报告》结果显示,1号石灰窑DA003排放口颗粒物实测最大排放浓度为大于50mg/m³,对照你公司排污许可颗粒物排放限值,1#石灰窑排放口(DA003)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0mg/m³,超标1.5倍。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许可行政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5、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较重情形“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上2倍以内或排放量超许可排放量10%以上30%以内的”,属于简化管理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重点管理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案你公司属于重点管理单位,废气排放口(DA00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1.5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杜梦翔 181****755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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