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6〕58号
当事人名称:平罗县晟源翔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洲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50827920R
地址: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
我局于2026年7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台28罐普煅炉正在生产,炉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导致部分烟气通过车间顶部未密闭处无组织逸散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8罐普煅炉炉顶白色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的情况;
2、2026年7月2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28罐普煅炉炉顶白色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的原因、整改情况等;
3、2026年7月11日,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各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情况;
4、现场照片4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普煅炉炉顶白色烟气无组织逸散情况;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7、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受委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和责任;
8、2026年6月、7月普煅炉/铲车排料统计表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你公司产量情况;
9、28罐普煅炉7月份生产时炉温统计表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7月及检查当日正在生产;
10、《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11、《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园)碳素行业环保整治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
12、《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园)碳素行业环保整治提升工程(平罗县晟源翔炭素制品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已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3、平罗县晟源翔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方案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及整改措施;
14、电子发票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购买除尘风机2台;
15、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徐玲、王炳南、李淑洋的执法资格;
16、刘国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归档合同截图各1份,用于证明受委托人刘国平就职于你公司;
17、2026年7月29日,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28罐普煅炉生产车间顶部存在未密闭处。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易产生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物流过程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喷洒水等措施,减少运输、筛分、转运、装卸、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0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62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你公司于2026年7月12日报送《整改方案》,并停炉检修,因《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未对《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做出裁量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第七条之规定,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182****89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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