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6〕67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参进宁宇达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51530A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工业园区亲水大道11-1
2026年7月15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反馈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经现场查阅燃气锅炉烟气排放口配套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发现2025年11月26日-2026年7月1日该排放口烟气自动监测设备CEMS全系统的校准时间分别为2025年11月26日、2026年3月18日、2026年7月1日。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1.2定期校验“e)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要求,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你公司定期校验频次达不到该规范相关要求。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9.5校准和校验检查“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a、零点和跨度校准频次和校验频次达不到HJ/T75的有关要求”,你公司定期校验频次达不到HJ/T75的有关要求,属于不正常运行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5日,制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燃气锅炉烟气排放口配套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定期校验频次达不到相关要求;
2、2026年7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亮证照片1张,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公司受委托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2026年7月15日、7月24日,视频资料各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及调查询问情况;
4、2026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燃气锅炉生产情况、在线设施验收情况以及2026年7月15日现场检查情况;
5、烟气自动监测设备CEMS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检测记录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废气排放口(DA005)配套的在线监测设备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检测时段分别为2025年11月26日、2026年3月18日、2026年7月1日,不符合技术规范中要求的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的要求;
6、宁夏参进宁宇达冶金有限公司4×27000KVA硅锰矿热炉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8、宁夏参进宁宇达冶金有限公司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意见及其公示截图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燃气锅炉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于2020年9月安装1套SCS-900UV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于2021年7月10日完成验收;
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份,用于证明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的要求;
1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部分)1份,用于证明校准频次达不到HJ/T75的有关要求属于不正常运行情形;
1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
1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3、授权委托书2份,用于证明受委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和责任;
14、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杨子勇(30535315027)、谢卫姝(30535315010)的执法资格;
15、《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16、《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部分)1份,证明处罚金额的裁量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0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
因你公司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情节一般,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139****392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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