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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宁夏参进宁宇达冶金有限公司)
时间:2026-08-17 16:06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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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环罚〔202666

当事人名称:宁夏参进宁宇达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51530A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工业园区亲水大道11-1

2026712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反馈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采用手工监测,手工监测频次为1/6h。经调阅你公司带式烧结机生产记录和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1)配套的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发现DA001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于202633日进行更换安装,截止2026712日未完成在线监测设施验收,期间带式烧结机处于生产状态。在更换未验收期间,你公司未制定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自行监测方案,仅于2026624日开展一次人工监测。你公司未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十四条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及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之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人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7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带式烧结机在20263-7月处于生产状态,废气排放口(DA001)配套的在线监测设备更换后未验收,设备更换期间未采用手工监测替代;

22026712日、7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制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带式烧结机20263-7月生产情况、废气排放口(DA001)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情况、人工监测情况以及配套的在线监测设备更换和验收情况;

3、《关于更换公司烧结机头在线监测系统的报告》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于202633日向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在线监测设备更换相关情况;

4、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废气排放口(DA001)配套的在线监测设备于202633日开始更换、311日更换完毕后启炉;

5、烧结车间运行记录表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20263-7月处于生产状态;

6、宁夏参进宁宇达冶金有限公司27000KVA硅锰矿热炉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1份,用于证明在线监测设备维修、更换期间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人工采样监测;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采用手工监测,手工监测频次为1/6h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

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1授权委托书2份,用于证明受委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和责任;

122026712日,执法人员现场亮证照片1张,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公司受委托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132026712日、724视频资料各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情况及调查询问情况;

14、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杨子勇(30535315027)、谢卫姝(30535315010)的执法资格;

15、《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16、《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部分)1份,证明处罚金额的裁量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之规定。

我局于2026731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

因你公司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且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法情节严重,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也未按规定进行监测,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已终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1390952392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8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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