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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宁夏参进宁宇达冶金有限公司)
时间:2026-08-17 15:59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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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环罚〔202665

当事人名称:宁夏参进宁宇达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51530A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工业园区亲水大道11-1

2026717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反馈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烧结车间西侧、原料棚南侧空地西侧堆存物料为加蓬籽锰矿,最大粒径10mm,最小粒径3mm,物料性状为颗粒混合粉末状,堆存量约1680立方米(长约28米,宽约15米,高约4米),部分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烧结车间西侧、原料棚南侧空地北侧堆存物料为烧结返料,最大粒径10mm,最小粒径3mm,物料性状为颗粒混合粉末状,堆存量约50立方米(长约5米,宽约5米,高约2米),部分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717日,制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烧结车间西侧、原料棚空地西侧露天堆存物料种类、性状、堆存量

22026717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用于证明你公司烧结车间西侧、原料棚空地西侧露天堆存物料种类、性状、堆存量;

32026717日,执法人员现场亮证照片1张,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公司受委托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2026717日,视频资料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情况;

52026722日,制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露天堆放物料种类、堆放时间、堆放量以及环评中原料贮存要求等调查询问情况;

6宁夏参进宁宇达冶金有限公司27000KVA硅锰矿热炉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环评报告中要求建设19738.24m2的原料库用于贮存焦粉、南非块、巴西附铁粉、焦粒、硅石、电极糊等主要原料;

7、宁夏参进宁宇达冶金有限公司27000KVA硅锰矿热炉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用于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8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部分)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机关、日期、有效期、行业类别、管理类别等情况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

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1授权委托书2份,用于证明受委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和责任;

1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杨子勇(30535315027)、谢卫姝(30535315010的执法资格;

13、《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1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节选部分)一份,证明处罚金额的裁量依据;

15《关于公司烧结工段物料露天堆存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730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6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已将露天堆存物料全部清理入库,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情节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139****392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8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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