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6〕60号
当事人名称: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88208252B
地址:石嘴山市平罗县太沙路4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对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筛分车间粉尘未采取有效收集处理措施,导致生产过程中的粉尘通过车间密封不严处及车间未关闭大门处无组织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2日,制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筛分车间粉尘通过车间密封不严处及车间未关闭大门处无组织向外环境逸散的情况;
2、2026年5月22日,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组,用于证明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筛分车间粉尘不能有效收集处理,通过车间密封不严处及车间未关闭大门处无组织向外环境逸散的情况;
3、2026年5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亮证照片1张,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向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2026年6月16日,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6〕45号)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你公司限期改正已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
5、2026年6月24日,制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任治华调查询问情况;
6、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及时采取停止1#筛分设施运行、更换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蝶阀的措施,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7、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春委托张志文、任治华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8、年产5000T活性炭项目审批意见、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一份,用于证明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排污登记情况;
9、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单璟(30535315058)、张虎清(30535315107)、谢卫姝(30535315010)、杨子勇(30535315027)、章良微(30535315124)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易产生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物流过程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喷洒水等措施,减少运输、筛分、转运、装卸、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由于你公司及时停止1#筛分设施运行、完成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蝶阀更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第七条之规定,经综合考量,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139****392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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