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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平罗县阳光焦化有限公司 )
时间:2026-08-13 18:43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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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664

当事人名称:平罗县阳光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志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3597034X5

地址: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平西路

2026711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反馈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调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你公司20265284-53017时数据显示:标记为故障,各项数据显示有限数据不足,你公司无法提供20265284-202653017时手工监测报告,在5284-53017时你公司未开展人工监测。你公司未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之规定开展人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2份,用于证明受委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和责任。

4202671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0265284-53017时数据未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未开展手工监测情况。

5202672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对你公司20265284-53017时数据未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未开展手工监测等调查情况。

62026711日执法人员现场亮证照片1张,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已经履行出示证件的法定程序。

7、视频资料1份,用于证明2026711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情况。

8、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导出你公司20265284-53017时上传数据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焦炉烟气排口在线监测数据5284-53017未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情况。

9、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单璟(执法证号:30535315058)、谢佳(执法证号:30535315088)、陶恩泽(执法证号:30535315077)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10、《关于增补司晨玉同志为公司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通知》1份、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1份、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权益记录单1份,用于证明司晨玉系你公司正式在职管理人员。

11、《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排污许可证颁发的机关、日期、行业类别及主要污染物种类等情况。

12、《关于平罗县阳光焦化有限公司焦炉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焦炉升级改造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13、《平罗县阳光焦化有限公司焦炉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焦炉改造项目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14、《平罗县阳光焦化有限公司焦炉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复印件(部分)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焦炉烟气排口安装一套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通过验收。

15、《平罗县阳光焦化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方案》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于202613日制定了自行检测方案,但该方案未包含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状态下手工检测相关内容。

162026717日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683号)用于证明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

因你公司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进行手工监测,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法情节较重,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或未制定监测方案,但按规定进行监测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柒万元整(¥:70000.00)。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1390952392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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