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6-08-12 17:44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石环罚〔202653

当事人名称: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圣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63212618C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姚汝东路6

我局于20265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51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污线索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活垃圾综合处置项目1号焚烧炉、2号焚烧炉均处于检修停运状态,配套的在线监测设施正在运行。现场调阅你公司2025年生产月报显示,期间你公司1号焚烧炉和2号焚烧炉正常生产。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025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00.08吨,其中,1号焚烧炉二氧化硫排放量为54.14吨,2号焚烧炉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5.94吨,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二氧化硫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65.92吨,你公司2025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排放量34.16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51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6511日,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32026511日,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生产月报表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2025年度1号焚烧炉和2号焚烧炉的生产情况。

42026511日,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1号焚烧炉和2号焚烧炉配套的在线监测设施验收报告2份,用于证明你公司1号焚烧炉和2号焚烧炉配套的在线监测设施已通过验收。

52026511日,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1号焚烧炉和2号焚烧炉配套的在线监测设施2025年全年的比对检测报告4,用于证明你公司1号焚烧炉和2号焚烧炉配套的在线监测设施各项因子比对结果均合格。

6、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宁夏瑞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委托宁夏瑞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比对监测。

7、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马金保(执法证号30535315094)、杨子勇(执法证号30535315027)具备执法资格。

82026511日,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复印件1份(部分)、环评批复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份(1号焚烧炉和2号焚烧炉),用于证明你公司项目手续办理情况。

92026511日,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部分),用于证明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排污许可年排放量限值。

102026511日,调阅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石嘴山市洁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2025年二氧化硫日排放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2025年度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11202651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超总量排放二氧化硫的调查情况。

12202651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63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13、你公司2025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核算,用于证明你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年排放量限值。

14、《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用于证明垃圾焚烧行业污染物排污总量有效数据核算的标准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617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39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2026624申请听证,我局于2026722日依法举行听证会。2026722日,经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该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二氧化硫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65.92吨,2025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排放量34.16吨,超过许可排放量51.82%,且你公司属于重点管理,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 (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5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特别严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50%以上的,属于简化管理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重点管理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综合考量,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开票联系人:李志学      0952-2018521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8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