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52号
当事人名称: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鑫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L1KP44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乡奶牛核心园区7号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区域南侧2处空地处露天堆存牛粪,其中一处牛粪堆长56米,宽25米,高0.3米,另一处牛粪堆长63米,宽58米,高0.3米;两处牛粪堆牛粪均呈黑色,伴有粪臭味,粪堆底部为黄土。现场有1辆铲车,2辆四桥车正在拉运牛粪。我局执法人员立即针对你公司存在的问题拍摄了现场检查视频,并制作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7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29号),要求你公司于2025年5月10日前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将其中1处露天堆存的牛粪清理完毕,仍有1处露天堆存的牛粪未清理完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4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5年4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时发现问题和企业问询情况一致。
3.现场检查视频1份,用于证明2025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00头奶牛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关于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00头奶牛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00头奶牛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用于证明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批复、建设及验收情况。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用于证明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类别。
6.2025年4月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发《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2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对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7.2025年6月1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后督察时该公司未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8.2025年6月19日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后督察时该公司牛粪未清理完毕。
9.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产奶记录1份,2025年4月8日该公司奶牛统计截图1份,用于证明该公司已投入生产。
10.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鑫钰身份证复印件1份,徐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1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50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2025年8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8月13日我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2025年8月1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未在《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29号)整改期限内完成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整改,你公司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额度适当,继续履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第四类固体、危险废物、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类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条:“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当事人再犯或认错态度恶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它危害后果的;处罚裁量标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 〔2025〕52号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 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送达地点 | 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收件人签名(盖章) 及收件日期 |
(与当事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送达机关盖章 |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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