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38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3JJG67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镇环湖路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调取你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发现你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7日、2024年2月23日、2024年2月28日、2024年3月11日对宁B83837、宁B83761、宁B89317、宁B87910天然气牵引车进行检测,以上四辆天然气牵引车驱动方式均为后驱,你公司上述车辆检测信息均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D-D.3.1中规定“排气污染物检测工况法适用判定,若因车辆技术或安全因素,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车辆,检验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批程序,详细记录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经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后,可采用双怠速法(汽油和燃气车)或自由加速法(柴油车)检测”的技术要求,你公司擅自改变检测方法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车辆因技术或安全因素无法采用稳定工况法进行检测的证明,仍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
2、2025年4月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井学涛询问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4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送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23号)用于证明对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2025年3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和询问情况。
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用于证明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宁B83837、宁B83761、宁B89317、宁B87910天然气牵引车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单,存在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7、《检测收费标准》用于证明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宁B83837、宁B83761、宁B89317、宁B87910天然气牵引车违法所得共计320元。
8、《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报告》用于证明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4月15日已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并向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单璟、刘庆安的行政执法资格。
10、2025年4月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翔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后现场检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36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政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于4月15日已对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违法情节一般,能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整(¥:320.00元);
2.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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