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35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228166365K
地址:宁夏平罗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31500KVA电石炉生产过程中未有效收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3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2025年3月28日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11号)用于证明对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4、《整改报告》用于证明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5、2025年4月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后现场检查情况。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7、2025年1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王炳南、刘庆安的行政执法资格。
9、《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用于证明授权委托人张永军、马涛与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35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你公司于4月10日前已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完成了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局。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17项“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情节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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