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28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利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H7GN7F
地址:平罗县红崖子乡二蔓菁山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预处理车间粪污经集污池送入除砂池的管道断开:污泥脱水车间两台污泥脱水机未运行;2号絮凝池搅拌泵未运行,池底可见大量枯草;好氧池1台搅拌泵未运行,利用1根红色消防软管将压缩空气通入好氧池代替搅拌;絮凝沉淀池出水浑浊,现场检查时絮凝泵未运行,絮凝药剂罐内未见明显液位;污水处理站消毒工段停运。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10日制作,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证据9份,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10日拍摄,用于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3.《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2月11日制作,用于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形。
4.执法视频1份,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2月11日拍摄,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主要责任人的询问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宁夏利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15日提供,用于证明宁夏利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6.宁夏利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1月牛群变动情况表复印件1份,由宁夏利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15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7.宁夏利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复印件1份,由宁夏利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2月11日提供,用于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整改进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综合、全面考虑情节”的裁量标准,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期间发现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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