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G2EP1N
地址:平罗县渠口乡交济村12队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奶牛养殖二期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建设完成投入运行,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2月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问题和企业问询情况一致。
3.现场照片4份,用于证明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周文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总经理周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关于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的说明》1份,用于证明周成为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的直接主管人员。
6.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记录1份,产奶记录单1份,用于证明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连续经营状态及养殖规模。
7.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污水处理设施产品购销合同3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用于证明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8.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污水处理设施产品购销合同1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用于证明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因运行过程中出现磨损等情况进行更换情况。
9.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批复2份、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环评等手续情况。
10.《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整改期限及送达时间。
11.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2月9日与中环科工(宁夏)生态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合同》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委托书》1份,2024年12月26日专家验收意见1份,用于证明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12.宁夏净之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第三、四季度检测报告5份,用于证明宁夏欣启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达标排放。
13.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王炳南、张策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不罚听告〔2025〕1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开展环境保护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于2024年12月9日与中环科工(宁夏)生态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合同》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委托书》,2024年12月26日中环科工(宁夏)生态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二期养殖项目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且验收监测报告和季度检测报告中污染物均达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并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运行期间环保设施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建设项目在整改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2、要求你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环保意识,规范环保行为,增强全体职工的守法意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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