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31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联胜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6JU887E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建材厂168号
我局于2025年2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邱家宇、杨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西南侧露天堆存部分硅渣(露天堆存场地30m×10m)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场地地面积尘严重。我局执法人员邱家宇、杨春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并制作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并制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并对你公司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10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你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1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
3、2025年2月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询问情况。
4、2025年2月18日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10号)用于证明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6、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审批情况。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证明邱家宇、杨春的行政执法资格。
8、现场检查照片3份,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2月17日拍摄,用于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9、2025年2月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10、《整改报告》1份,由宁夏联胜工贸有限公司2025年2月19日提交,用于证明你公司已及时改正,对厂区西南侧露天堆存部分硅渣进行清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易产生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物流过程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喷洒水等措施,减少运输、筛分、转运、装卸、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23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同时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因你公司及时改正,已对厂区西南侧露天堆存部分硅渣进行清理,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蒋瑜 0952-201852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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