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16号
当事人名称:平罗县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073800797G
地址:平罗县萧公大街西侧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宁BM0336、宁A3N097、宁BK6092 车辆当日双怠速过程检测数据时发现:宁BM0336车辆于2024年7月3日11时38分至11时41分进行双怠速法检测,高怠速工况下,转速最高为1175r/min,最低为631r/min;宁A3N097车辆于2024年7月5日10时05分至10时08分进行双怠速法检测,高怠速工况下,转速最高为703r/min,最低为 682r/min;宁BK6092车辆于2024年7月8日16时27分至16时30分进行双怠速法检测,高怠速工况下,转速最高1524r/min,最低为1476r/min。上述车辆为轻型汽车,均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3.16“息速工况指汽车发动机最低稳定转速工况。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挡位);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本标准规定的高怠速转速下。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2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200r/min:如不适用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2月1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平罗县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时发现问题和问询情况一致。
3.现场照片用于证明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平罗县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4.宁BM0336、宁A3N097、宁BK6092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1份,双怠速过程数据各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平罗县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过程中调取的检测报告中宁BM0336、宁A3N097、宁BK6092检测报告存在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事实。
5.检验流程单3份,平罗县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收费标准1份,用于证明宁BM0336、宁A3N097、宁BK6092 车辆检测费用。
6.《整改报告》用于证明平罗县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12月16日已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并于2024年12月20日向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
7.平罗县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景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技术负责人龚学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5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第二类 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法情节:一般;违法程度:能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裁量标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伍元整(¥:225.00元);
2.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共计罚款壹拾伍万零贰佰贰拾伍元整(¥:15022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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