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2024〕66号
宁夏正和兴农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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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前进农场中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立成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西门外北侧露天平铺堆存粉煤灰约20000吨,部分用黄土覆盖,部分未进行覆盖;厂区内露天堆存煤泥约2000吨,黄土约80000吨,公路铣刨料约500吨,未采取苫盖等污染防治措施。我局执法人员立即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并制作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同时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25号),要求你公司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我局执法人员9月10日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检查,你公司已对露天堆存物料进行清理。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25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同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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