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公示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建科)
时间:2024-12-04 11:43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环罚〔202430号

王建科:

当事人身份证号:622726********1658

地址:平罗县西大滩原平罗县金旗煤业场地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王建科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罗县西大滩巡查时发现:王建科在平罗县西大滩原平罗县金旗煤业场地(已拆除企业)露天堆存大量煤泥,未采取密闭、苫盖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王建科存在的环境问题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并制作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同时对王建科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24号),要求王建科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我局执法人员9月10日对王建科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王建科已对露天堆存煤泥进行清理,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26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王建科进行后督察检查时,王建科已对露天堆存物料采取苫盖措施并完成清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宁环规发〔2022〕5号)中“违反物料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整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建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王建科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建科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王建科进行约谈,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使其充分理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避免再次发生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