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蓝源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4-11-01 15:50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环罚〔202472

宁夏蓝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BTTHNK89

地址:宁夏平罗县工业园区崇岗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培军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2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度指挥中心第20240767号转办单:平罗县崇岗点位发现宁夏晟晏煤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存在粉尘逸散现象,未采取措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宁夏蓝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使用宁夏晟晏煤制品有限公司场地水稳料生产线经营。宁夏蓝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1条水稳料生产线正在运行,装载机在向水稳料生产线料仓上料过程中未采取降尘措施,造成粉尘无组织逸散。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搜集当事人以下违法的证据及材料为凭:

1、2024年7月2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蓝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8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蓝源商贸有限公司粉尘无组织向外环境逸散。

3、2024年8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石平环责改〔2024〕46号),用于证明对宁夏蓝源商贸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4、宁夏蓝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用于证明企业主

体。

5、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宁夏蓝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李培军委托该公司职员林建中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

6、宁夏蓝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李培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林建中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7、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蓝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8、场地租赁合同2份,用于证明宁夏蓝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宁夏嘉惠道路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场地及设备;宁夏嘉惠道路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租赁宁夏晟晏煤制品场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72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同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情节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整(¥:25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