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2024〕63号
平罗县嘉和炉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88211945G
地址: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2号公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玉琴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电极糊生产线主要建设6台混捏锅、1台成型机及1座80m³沥青储罐,配套建设1套沥青烟气吸收装置(喷淋器+活性炭吸附+UV光氧净化器),电极糊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成型机下料口及沥青罐卸料口存在沥青烟气无组织逸散现象。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并制作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同时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20号),要求你公司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你公司时发现你公司已对上述违行为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20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63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 同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