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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亿盛资源综合利用供热有限公司)
时间:2024-10-30 11:24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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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16

当事人名称:宁夏亿盛资源综合利用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小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EB1242

地址:平罗县红崖子宁夏精细化工基地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燃气锅炉总排口进行执法监测,2024年8月2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ZF24086-B),监测报告内容显示你公司燃气锅炉总排口颗粒物第一次监测数据为9.3mg/m³、第二次监测数据为6.9mg/m³、第三次监测数据为6.8mg/m³,最大值为9.3mg/m³,排放限值为5mg/m³,超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0.8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监测报告》(ZF24086-B)(2024年8月2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日)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并进行送达。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1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字〔2024〕1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640221MA76EB1242001P)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及执行标准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陪同现场检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权,并于2024年9月27日送达。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违法情节一般“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内”,属于重点管理的,处20万以上40万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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