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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武口区长兴建达洗砂厂)
时间:2024-10-28 18:30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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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421

大武口区长兴建达洗砂厂:

法定代表人:王建斌

营业执照注册号6402036000035201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兴兴民村四级养殖厂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78日,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长兴建达洗砂厂进行现场检查,洗砂厂2台洗沙机上料口均未进行密闭,生产区域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和气态污染的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8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长兴建达洗砂厂的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用于证明2024年78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对大武口区长兴建达洗砂厂现场执法情况。

3.2024年 7 19 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2024年  7月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长兴建达洗砂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2台洗沙机上料口均未进行密闭,生产区域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和气态污染的排放。

5.大武口区长兴建达洗砂厂营业执照1份、建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大武口区长兴建达洗砂厂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易产生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物流过程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喷洒水等措施,减少运输、筛分、转运、装卸、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4〕25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24年9月2日提交听证申请,2024年10月8日自愿放弃听证权利,配合继续按程序执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因为案件依据《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查处,没有相应自由裁量标准,故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你公司已停产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不良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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