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环罚〔2024〕12号
宁夏宁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73GFF43
地址:石嘴山市简泉农场石公安局农场北石营公路东侧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外东侧一废弃土坑内有废水排放情况,该排放废水土坑未进行防渗措施。经督导组人员现场询问及宁夏宁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杨文军确认,厂外东侧一废弃土坑内排放废水为生产项目检修时洗罐废水,共向废弃土坑内排放的废水约1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7日,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宁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2日,用于证明2024年4月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宁夏宁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废弃土坑内排放废水)、调查报告(2024年4月23日,用于说明调查情况、违反法律及处罚依据)、现场照片(2024年3月2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对宁夏宁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废弃土坑内排放的废水现场执法情况)、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大环责改〔2024〕21号,用于证明对宁夏宁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宁夏宁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委托处理协议(2024年3月25日用于证明污水处理处置情况)、宁夏宁农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废水转运联(2024年3月26日用于证明废水转运运输数量情况)、经理王超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4〕124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违法情节一般,排放污染物不超标或设备故障导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有主动改正或其他轻微情形的,属于简化管理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重点管理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你公司违法情节一般,排放污染物不超标,未造成环境污染,且属于简化管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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