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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武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时间:2024-04-17 14:54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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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44号

宁夏武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LJYD08F

         址:大武口区星海二号路与水城路交汇东处

法定代表人张晓磊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19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武德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2年10月份生产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2023年8月18日我局出具排污许可证初步审核意见反馈你公司,你公司至今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9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22日)、调查报告(2024年1月22日)、现场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大环责改〔2024〕04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我局于2024年37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4〕4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申请听证,经听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继续依法履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作出的(石大环罚听告〔2024〕4号)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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