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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4 16:08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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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385

鑫牧源(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L1KP44

地址:平罗县红崖子奶牛核心园区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鑫钰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发现污水处理站建设进度缓慢,养殖场已开始饲养奶牛,当日向你公司移交问题检查表,要求尽快建设完成并运行污水处理站,养殖废水处理达标还田利用。

2023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时,养殖场存栏奶牛3000头,日均产奶50吨,污水处理设施已于11月5日建设完成,但污水处理站未运行,导致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水无法处理,将部分养殖废水排放至场区外西南侧空地。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3〕141号)、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85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1〕7号)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8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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