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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市万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1 10:29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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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41

石嘴山市万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5081779XA

        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自强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米占斌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万通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工作人员正在生产车间东侧混凝土硬化地面上对防护栏进行露天喷漆,使用油漆为油性漆,未在厂区建设的喷漆房内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有机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2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11日)、调查报告(2023年1211日)、现场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大责改〔2023〕60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4〕1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违法情节一般,初犯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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