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2023〕66号
宁夏万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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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惠农区淄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春明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6500吨甲(乙)基麦芽酚项目废水处理工段配套建设的三效蒸发设施运行期间部分设施存在严重的“跑、冒、滴、漏”现象,蒸馏出的氯化钠(盐)临时采用滤槽收集滤液,期间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挥发性气体无组织逸散,异味明显。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2023〕122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2023〕66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徐玲 0952-7687307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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