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3〕11号
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5X3G39F
地址:平罗县工业园区山水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清华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闫鹏(3535315076)、景全成(30535315017)对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年产1500吨高纯肌酸生产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2023年11月13日由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批复,批复文号:(宁平工管环复﹝2023﹞22号),该公司年产1500吨高纯肌酸生产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正在生产,年产1500吨高纯肌酸生产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罐车拉运至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循环冷却水及生活污水通过罐车拉运至平罗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南门原料堆场有倾倒废水痕迹,经询问该公司安全总监解永刚了解,11月12日下午因罐车排水阀门损坏,罐车司机为更换阀门,将罐车开至厂区南门原料堆场空地,更换阀门时司机将罐车残存部分未经处理的循环冷却水倾倒至厂区南门原料堆场空地。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字﹝2023﹞1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告知了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字〔2023〕11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水污染防治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违法情节一般“排放水污染物不超标或设备故障导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有主动改正或其他轻微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该公司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该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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