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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利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3-12-15 11:45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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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370-2

宁夏利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H7GN7F

地址:平罗县红崖子乡红陶公路西侧二蔓菁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鑫磊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红崖子第二奶牛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红崖子第二奶牛场青贮池渗滤液导流收集槽被杂物堵塞未及时清理,青贮渗滤液灌满导流收集槽后混合雨水通过雨水导流沟排出场外。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3〕122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71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并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牛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电话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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