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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利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3-12-15 11:43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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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370-1

宁夏利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H7GN7F

地址:平罗县红崖子乡红陶公路西侧二蔓菁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鑫磊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红崖子第一奶牛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红崖子第一奶牛场场界外沙地坑洼处排放养殖废水,形成两处水坑对两处水坑内积水进行取样并检测检测结果显示:1#坑五日生化需氧量60.4mg/L、悬浮物520mg/L、化学需氧量599mg/L、氨氮94.8mg/L;2#坑五日生化需氧量46.4mg/L、悬浮物900mg/L、化学需氧量607mgmg/L、氨氮99.5mg/L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第一奶牛场违法排污水质悬浮物超标3.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5倍、氨氮超标0.2倍。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3〕122号)、《石嘴山市生态环境检测站水样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70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并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71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电话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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