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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2 10:42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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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惠环罚〔2023〕56号

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694340797K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兴惠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锦发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10年4月编制《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有限公司煤炭管理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生产精洗煤500万吨、配煤300万吨),原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4月6日审批《关于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有限公司煤炭管理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石环批复〔2010〕29号),2015年7月7日原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原《石嘴山市然尔特实业有限公司煤炭市场管理项目》(年产配煤300万吨、中煤36.5万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石环验〔2015〕49号),该项目年产精洗煤500万吨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至今仍在正常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字〔2023〕104号)、企业环评、西北矿产品仓储加工区洗煤企业产量统计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告〔2023〕56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桂博  0952-7687307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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