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2023〕60号
平罗县中兴碳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35988814J
地址:平罗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焕雪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坐标:东经106°27′8″、北纬38°55′56″)环评要求余热锅炉废气经旋风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经30米高烟囱排放,实际经旋风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经22.8米高烟囱排放,排口实际建设与环评不符。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3〕97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环评批复、测量技术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60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排放一般污染物,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电话: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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