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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锦兴新型能源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0 17:40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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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350

宁夏锦兴新型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LBY812

地址:宁夏平罗县崇岗煤炭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文德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对宁夏锦兴新型能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技改的1台12平方洗煤机2022年6月开工建设,2022年10月底建设完成,设备出厂编号HR—2022—05—22,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一直未投入生产。2023年7月25日宁夏瑞联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1台12平方洗煤机进行投资额评估,宁瑞联价评字〔2023005号,评估价值761040元。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字〔2023〕88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54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1〕7号)“已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贰拾元捌角零分(¥:15220.8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电话: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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